(2015)温苍执民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相赐与郑益川、陈逢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赐,郑益川,陈逢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陈相赐。被执行人郑益川。被执行人陈逢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矾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相赐与被执行人郑益川、陈逢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益川、陈逢钗缴纳执行款78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益川、陈逢钗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益川、陈逢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逢钗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141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后由申请执行人陈相赐领取执行款13030元;在苍南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矾山镇新华街振中巷房产一间登记在被执行人郑益川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陈相赐要求本院暂缓拍卖上述房屋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708号裁定书、(2014)温苍矾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相赐发现被执行人郑益川、陈逢钗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