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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晓利与王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杨晓利与被告王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