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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兰诉被告祁阳县邮政公司、祁阳县电信公司、祁阳县移动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兰,祁阳县邮政公司,祁阳县电信公司,祁阳县移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69号原告杨玉兰,女,193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东长街20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360914004X。委托代理人邓建国,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邮政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184号。法定代表人唐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昕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电信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莲子塘。法定代表人周冬军。委托代理人张竟蔚,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移动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黎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钟洪斌。委托代理人唐小平,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潇湘路44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211290310。原告杨玉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祁阳县邮政公司、祁阳县电信公司、祁阳县移动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兰撤回对被告祁阳县邮政公司、祁阳县电信公司、祁阳县移动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