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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荣与尹明海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尹明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周荣,女,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尹明海,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与被告尹明海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彦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