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窦洪礼与余潇潇、望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洪礼,余潇潇,望新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6-1号原告窦洪礼,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潇潇,男,1992年出生,住永城市。被告望新建,男,1982年出生,住永城市。原告窦洪礼诉被告余潇潇、望新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