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窦洪礼与余潇潇、望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洪礼,余潇潇,望新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6-1号原告窦洪礼,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潇潇,男,1992年出生,住永城市。被告望新建,男,1982年出生,住永城市。原告窦洪礼诉被告余潇潇、望新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