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水清与姜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水清,姜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毛水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涌泉。被告:姜林清。原告毛水清与被告姜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水清及委托代理人周涌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林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林清于2011年10月11日到原告毛水清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林清归还原告毛水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姜林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