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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维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丁维,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申请人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丁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维的银行存款10468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丁维的银行存款10468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二、依法对申请人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李伟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