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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景新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林,王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丁玉林,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被执行人王景新,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郯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景新的银行存款至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