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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