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