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公司,苏春怀,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郭瑞,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春怀,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苏文,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公司、苏春怀、苏文的银行存款399939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