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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邵艳鑫与吕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艳鑫,吕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邵艳鑫,男,住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包海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夺,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艳鑫诉被告吕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艳鑫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艳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艳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邵艳鑫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繁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