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德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长 春 市 轻 工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蒙 德 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4段。法定代表人:韩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1委。被告:蒙德忠,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委托代理人:郭万林,吉林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