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杰申请违法刑事拘��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龙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5)齐法委赔字第1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黄杰,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永斌,住齐齐哈尔市。赔偿义务机关龙江县公安局,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法定代表人修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继坤。委托代理人陈晓新。赔偿复议机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住所��齐齐哈尔市南苑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刚。委托代理人刘继舜。赔偿请求人黄杰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龙江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龙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的龙公(刑)不赔字(2014)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及复议机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齐公赔复决字(2014)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龙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龙公(刑)不刑赔字(2014)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黄杰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齐公赔复决字(2014)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龙江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赔偿请求人黄杰称,2011年8月5日其在龙江县通过李某某担保以70万元价款购买乔瑞龙146头活牛,并为乔瑞龙出具欠条,约定2012年4月还款,二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款到期后,乔瑞龙起诉黄杰,当地法院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2012年6月10日龙江县公安局以黄杰不还款为由定性为诈骗案件,对黄杰进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又将黄杰押到7月10日,共计31日。该起案件,即使黄杰到期不还款,也是民事违约行为,不是刑事诈骗案件,龙江县公安局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刑诉法》第6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第(一)项及《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纷的通知》规定,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决定,并要求龙江县公安局给付赔偿请求人黄杰被侵犯人身自由权31日赔偿金3888.43元。赔偿义务机关龙江县公安局答辩称,2012年6月6日龙江县公安局接到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养牛户乔瑞龙报案,2011年8月5日乔瑞龙通过李某某担保,以七十万的价格卖给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黄杰146头牛,黄杰从2012年2月末到报案时拒不还款,黄杰所留地址查无此人,黄杰所说的其在河南郑州的牛场、棉花场、医院、贷款等都是虚构的。龙江县公安局经询问证人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纪某某证实乔瑞龙报案情况属实,遂于2012年6月6日立案侦查。2012年6月12日,龙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黄杰刑事拘留。龙江县公安局依法进行了一系列侦查,查明黄杰在乔瑞龙手里买的的146头牛共卖了110万元左右,而黄杰将这笔卖牛款没有还给乔瑞龙���另有黄杰所发短信等证据,足以证实黄杰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龙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黄杰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黄杰请求赔偿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黄杰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赔偿复议机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与赔偿义务机关龙江县公安局答辩一致。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龙江县公安局接到养牛人乔瑞龙报案,养牛人乔瑞龙称其在龙江县景星镇牛市卖牛时被河南郑州的黄杰骗走146头牛,价值70万元。同日龙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6月12日,龙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黄杰采取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龙江县公安局对黄杰延长拘留期限至7月12日。2012年7月9日,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2012年7月10日,龙��县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黄杰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7月11日起算。2012年7月10日,龙江县公安局对黄杰予以释放。2013年7月11日,龙江县公安局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对黄杰解除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2012年6月6日公安机关对乔瑞龙所作询问笔录、龙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龙公(刑侦)刑立决字(2012)159号立案决定书、龙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龙(刑)刑拘字(2012)169号拘留证、龙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龙公刑延拘字(2012)第189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龙检侦监不受案(2012)4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龙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龙公刑保字(2012)023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龙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龙公刑释字(2012)105释放通知书等为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江县公安局侦查的黄杰涉嫌诈骗一案,龙江县公安局接到养牛人乔瑞龙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2012年6月12日将涉嫌诈骗的黄杰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黄杰的拘留期限至2012年7月12日。现龙江县公安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黄杰申请龙江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龙江县公安局龙公(刑)不赔字(2014)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公赔复决字(2014)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维持龙江县公安局龙公(刑)不赔字(2014)00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公赔复决字(2014)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