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杰与徐梅花、王晓敏、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林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徐梅花,王晓敏,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林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徐梅花,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王晓敏,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徐梅花。被执行人林莉华,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徐梅花、王晓敏、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林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梅花、王晓敏、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林莉华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9日始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7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福州分行的存款为8997.1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的存款为80.58元;被执行人王晓敏在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为471.76元、41.42元;被执行人徐梅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账户为195.3元;被执行人王晓敏名下的房产已查封,因查封的房产属一套房暂无法处置变现,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