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徐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