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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单彩与徐其兵、赵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彩,徐其兵,赵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单彩,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徐其兵,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赵月梅,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原告单彩诉被告徐其兵、赵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其兵、赵月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彩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率3%,于2012年年底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借款期满时却未能主动归还本息,经原告进行催要,被告也没有支付任何利息。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26730元,合计56730元,同时被告对借款的利息支付至付清全部款时止。徐其兵、赵月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徐其兵、赵月梅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2012年9月12日,徐其兵向单彩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3%,于2012年底还清,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该款到期后经单彩催要,至今未还。另查: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5%。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单彩要求徐其兵偿还借款3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利率的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其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赵月梅虽与徐其兵于2013年6月19日已经离婚,但该笔债务形成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赵月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该笔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赵月梅应当与徐其兵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其兵、赵月梅偿还原告单彩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5%,自201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单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被告徐其兵、赵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