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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方泽派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02号原告方泽派,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10号。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志康,该委工作人员。原告方泽派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