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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海与被告被告南阳市中联兴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南阳市中联兴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038号原告邢海,男。被告南阳市中联兴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佳,女,汉族,31岁,住址不详。原告邢海与被告被告南阳市中联兴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海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