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从相干、江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从相干,李瑞华,江建新,从功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从相干,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华,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江建新(系从相干之妻),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从功灯(系从相干之儿),个体工商户。上诉人从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从相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相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从相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3973元,由从相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志刚审 判 员 曹晓燕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青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