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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丙勤与张春、张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勤,张春,张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307号原告:张丙勤,女。被告:张春,男。被告:张周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勤诉被告张春、张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祁县祁南矿工人村7-101室(房产证号为**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张丙勤提供了李荣桂(共有权人王永芳)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南关浍水西路金融巷东南关新村南1幢(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丙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祁县祁南矿工人村7-101室(房产证号为**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房屋。二、对担保人李荣桂(共有权人王永芳)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南关浍水西路金融巷东南关新村南1幢(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干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