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合福、聂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秦合福,聂玉梅,秦和喜,曹秀艳,郭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合福。被执行人聂玉梅。被执行人秦和喜。被执行人曹秀艳。被执行人郭致兰。本院在执行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合福、聂玉梅、秦合喜、曹秀艳、郭致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