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泽荣与被执行人于忠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泽荣,于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倪泽荣,男,汉族,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于忠琦,男,汉族,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倪泽荣与被执行人于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3)大民三终字103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倪泽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于忠琦名下两台车辆,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405029元及利息,执行费3645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冯哲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