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文广与方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广,方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崆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广。被执行人方渝。申请执行人马文广与被执行人方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崆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渝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案件款45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渝下落不明,确定的给付义务至今未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方渝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文广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马文广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方渝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渝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4)崆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方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文广案件款45800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540元、执行费58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文广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方渝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方渝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