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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丽,该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婷婷,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有军,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卫霞,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冬冬,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平礼,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杜俊萍,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及查封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中段灵宝市盛唐酒店的房产及土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中段灵宝市盛唐酒店的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间不准抵债、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