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形伟与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形伟,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57号原告李形伟,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谭大枫,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钟恒亿,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许冷冰,女,汉族,住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原告李形伟诉被告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形伟诉称:被告谭大枫、钟恒亿于2014年6月11日到原告处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两被告借到原告的款后分别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被告钟恒亿与被告许冷冰是夫妻关系。被告借到原告的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绝还款。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三被告还清借款60000元给原告;2、判令三被告在还清借款的同时付清拖欠的利息2400元给原告,此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李形伟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李形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李形伟的身份情况;2、被告谭大枫、钟恒亿的借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谭大枫、钟恒亿于2014.6.11欠原告借款共6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不到庭,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视其主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确保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故本院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谭大枫、钟恒亿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李形伟借款共60000元,两被告在被告钟恒亿的教师证复印件上由原告填上“今钟恒亿、谭大枫借到李形伟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正。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的内容后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被告借款后一直不归还借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便于2014年8月26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钟恒亿与被告许冷冰在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别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办理离婚登记;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再查明,因被告谭大枫、钟恒亿、许冷冰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其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公告期届满后,三被告仍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钟恒亿、谭大枫欠下原告李形伟借款的事实,有钟恒亿、谭大枫亲笔签名确认的借据一张证实,原告李形伟确保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况且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钟恒亿、谭大枫拖欠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有违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承担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该笔借款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0.5%。根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本案中的利息约定没有超出此限度,故原告诉请的借款本息,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钟恒亿与许冷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其两夫妻均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钟恒亿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因此,被告许冷冰对上述债务依法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钟恒亿、谭大枫、许冷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本案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恒亿、谭大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李形伟。二、被告许冷冰对上述借款承提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钟恒亿、谭大枫、许冷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明军审判员 黎巧聪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婉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