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余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小军,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杨琼伦,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龙,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军于2015年4月1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小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