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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李书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486号罪犯李书考,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日作出(2008)蓬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江中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书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书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李书考获得嘉奖35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罪犯没有履行财产刑。但提供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书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均成审 判 员  吴健英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