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3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16日,汉族,住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