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尼玛次仁与旦增措伍、扎西多吉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玛次仁,旦增措伍,扎西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林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尼玛次仁,男,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执行人旦增措伍,男,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八宿县,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执行人扎西多吉,男,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察隅县,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尼玛次仁和被执行人旦增措伍、扎西多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人请求按照(2014)林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申请执行各项费用共计69966.21元。被执行人旦增措伍、扎西多吉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现在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林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小 其 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瓦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