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于彬与徐墉、韩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彬,徐墉,韩涛,韩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于彬,居民。被告徐墉,男,1990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窦洪爽村。被告韩涛,男,198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窦洪爽村。被告韩善军,男,1981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窦洪爽村。原告于彬诉被告徐墉、韩涛、韩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墉、韩涛、韩善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彬诉称,2014年1月22日,三被告以养殖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催要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墉、韩涛、韩善军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以三被告经催要未能还款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可借款时实付9500元,并要求三被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9500元,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三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要求三被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放弃。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墉、韩涛、韩善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彬支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墉、韩涛、韩善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