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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兴旺与被执行人孙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旺,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马兴旺,男,61岁,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留山镇郭拍店村。被执行人孙阳,男,40岁,回族,农民,住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兴旺与被执行人孙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地服刑,刑期未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在一定期限内程序无法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生效。执行员  李孝才执行员  任行斗执行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