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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住原四川省达县(现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燃,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赖兴燕,女,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李仕英,女,生于1958年2月24日,汉族,住原四川省达县(现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13日14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