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献武与侯献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献武,侯献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谢献武,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献蒙,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献武与被告侯献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献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献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献武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