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文荣与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荣,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李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陈文荣,女,生于1969年2月4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追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斌,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光相,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李久明,生于1968年7月18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刘贵福,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原告陈文荣诉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久明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诉状副本,并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陈文荣以本案已案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久明房屋登记管理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荣诉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久明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陈文荣以本案已案外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久明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荣撤回对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久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荣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审 判 员 罗德海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