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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4)鄱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子,在所住村建有三层楼房一幢。近年二人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农历除夕,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家庭打架,造成刘某甲哥哥重伤,故刘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审法院认为,刘某甲与刘某乙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双方婚生男孩刘坤建归被告刘某乙抚养成人,次子刘坤旭归原告刘某甲抚养成人;三、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的三层楼房一幢归原告刘某甲所有,由原告刘某甲支付房屋折价款55000元给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二子均归刘某甲抚养,共同财产房屋折价后充抵儿子的抚养费。其理由主要是长子不愿意与刘某乙生活,上诉人的哥哥被打后家中花费三十万元已无力履行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刘某乙答辩称,原审对抚养权的处理正确,自己有权利抚养一个孩子,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离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二子的抚养问题,原审判决的处理考虑到被上诉人的抚养权,在有两个子女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抚养一个并无不妥。关于共同财产的折价,因原审中双方均同意以11万元折价,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锋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