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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2月28日。被告李某甲,男,土族,生于1966年8月15日。被告李某乙,女,土族,生于1998年1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董羊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