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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员工。被告:李辉,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明,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晓杰,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