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员工。被告:李辉,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明,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晓杰,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