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美文化艺术联合会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美文化艺术联合会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A1702。法定代表人唐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清华,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美文化艺术联合会,住所地美国加州奥克兰富兰克林街800号201公寓。法定代表人HermanDeng,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亲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美文化艺术联合会之间的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辉灿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辉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费3706元,由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09元,由北京辉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