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宋林洁,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受理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104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徐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