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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宋林洁,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受理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104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徐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