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耀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耀华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09号罪犯杨耀华,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服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渝一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耀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以罪犯杨耀华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耀华在服刑期间,获2次日常行政记功和1次年终单项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新犯转运站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耀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耀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