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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薛典路以西、沪宁高速公路以南、经一路以北地块。法定代表人姚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中,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中华大厦240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昱特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富昱特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昱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此款已由富昱特公司预交),由富昱特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