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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委托代理人:邓云峰,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雪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