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委托代理人:邓云峰,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雪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