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蓝子江、林秀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敏,蓝子江,林秀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张丽敏。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子江,1976年11月18日。被告:林秀如。委托代理人:林肖慧,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敏为与被告蓝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张丽敏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