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葛某某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葛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