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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葛某某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葛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