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会、青岛泰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会,青岛泰钢商贸有限公司,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复字第32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开荣,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桂生、张金真,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青岛泰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秀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德俊,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开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钢,青岛黄海临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申请复议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会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执裁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青岛泰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案号为(2012)胶南商初字第2070号。2012年12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圣海公司支付泰钢公司欠款117万元。2013年3月11日,泰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黄执字第1318号,执行标的为120.852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采取措施实现案款30万元。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由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会于1991年4月25日出资开办,开办时注册资金14万元,1993年8月16日增加注册资金62万,1999年11月17日增加注册资金238万元,其中孙家滩村委以办公楼出资27万元、仓库出资53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98万元,但办公楼、仓库、土地使用权未实际交付圣海公司。2004年5月1日,孙家滩村委与案外人孙开东签订“产权出售协议书”,将其开办的圣海公司出售给孙开东,出售资产中不包括出资的办公楼、仓库、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认为,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应当足额投入注册资金,但第三人未将办公楼、仓库、土地使用权投入被执行人,第三人注册资金不实,并导致被执行人偿债能力下降,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依法应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相关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将第三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裁定,追加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应在对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泰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院查明,2004年5月1日申请复议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将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出售给孙开东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及注册资本情况仍为原始登记的状态。执行法院查明其它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成立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时未将其投入的不动产过户给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构成了注册资金不实的事实。虽然,申请复议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在2004年将该企业出售给案外人,但是,申请复议人在出售企业后仍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仍为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执行法院认定申请复议人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滩村民委员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亚荣审 判 员 刁培峰代理审判员 王晓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