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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守存与钟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守存,钟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0号原告:苏守存,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钟志均,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守存诉被告钟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守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守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守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苏守存负担。审判员  黄永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锋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