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民,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仰礼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80-2号申请人:陈爱民,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仰礼凤,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捍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选保,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仰礼道,董事长。被执行人:仰礼道,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址铜陵市郊区。申请人陈爱民与被执行人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仰礼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仰礼道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仰礼道名下财产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