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平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邵某,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路某,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某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