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刑初字第59号,被告人罗运富,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妹仔”,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被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美艳、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日、4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邓某某、雷某某、蒋某某(三人已判刑)等人以入股的形式,在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角塘村刘某C家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罗某某、雷某某等人负责抓牌,同案犯邓某某等人负责合利、抽水子,每天下午1点开场至下午5点结束,参赌人员多则二三十人,少则一二十人。并从中抽取50-100元不等的“水子钱”,聚赌时间二天,被告人罗某某分得赃款1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雷某某、刘某A、刘某B、刘某C、欧阳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2013)华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参赌人员众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与其他已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分工合作,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且聚赌时间不长,又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盘江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