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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执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洪平与陈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平,陈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执字第00386-1号申请执行人邓洪平,市民。被执行人陈全平,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邓洪平与陈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全平在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工资收入,虽然本院依法扣留了其工资收入,仍不能足额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且申请执行人邓洪平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全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